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民字第 003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01 月 14 日
要  旨:
查公司在票據上背書係屬票據行為,與民法上之保證行為有別。票據行為
係不要因行為,其法律上之效力應依票據法之規定。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
項所稱之保證,係指民法上之保證行為而言,與票據之背書行為有間。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9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