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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3)台函監字第 091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21 日
要  旨:
呈報假釋文件,除公文外,應分別加蓋機關印信以資慎重
主  旨:關於呈報假釋文件,除公文免用印信外,所附之假釋報告表、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監務會議紀錄等件,均應分別加蓋機關印信以資慎重,而明責任
     。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8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法矯字第 109030117
  3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