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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3)台函刑字第 020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3 年 03 月 09 日
要  旨:
因犯竊盜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於執行中脫逃,經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通緝
,其行權時效之期間,仍應自強制工作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8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