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賴○為係聖○篤會育嬰所共同事業戶之一員,其戶長賴○琨為民法第 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監護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六十三年度監字 第十三號裁定,及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63) 年度公字第三九三六號公證 書,並無不合。
全文內容:本件賴○為係聖○篤會育嬰所共同事業戶之一員,其戶長賴○琨為民法第 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監護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六十三年度監字 第十三號裁定,及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63) 乙年度公字第三九三六號公 證書,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