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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3)台函民字第 093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29 日
要  旨:
本件賴○為係聖○篤會育嬰所共同事業戶之一員,其戶長賴○琨為民法第
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監護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六十三年度監字
第十三號裁定,及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63) 年度公字第三九三六號公證
書,並無不合。
全文內容:本件賴○為係聖○篤會育嬰所共同事業戶之一員,其戶長賴○琨為民法第
          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監護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六十三年度監字
          第十三號裁定,及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63) 乙年度公字第三九三六號公
          證書,並無不合。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6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