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收養子女,固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惟收養人自行決定收養之意思,
而委任他人代訂收養契約書,則與以他人為代理人使之決定收養之意思者
不同,尚非法所不許。本件旅加華僑黃○榮、馬○芳夫婦,係自行決定收
養劉○雄、劉康○華夫婦之次子劉○田 (民國六十二年元月二十六日出生
) 後,委任黃○鈞在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代訂公證收養契約書,並非以黃
○鈞為代理人使其決定收養劉○田之意思,有卷附加拿大點問頓中華會館
簽證之委任書可稽。故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為該當事人所作成之 (六三)
丁公字第六七五一號公證收養契約書,似非無效。
全文內容:查收養子女,固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惟收養人自行決定收養之意思,
而委任他人代訂收養契約書,則與以他人為代理人使之決定收養之意思不
同,尚非法所不許。本件旅加華僑黃○榮、馬○芳夫婦,係自行決定收養
劉○雄、劉康○華夫婦之次子劉○田 (民國六十二年元月二十六日出生)
後,委任黃○鈞在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代訂公證收養契約書,並非以黃○
鈞為代理人使其決定收養劉○田之意思,有卷附加拿大點問頓中華會館簽
證之委任書可稽。故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為該當事人所作成之 (63) 丁公
字第六七五一號公證收養契約書,似非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