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3)台函民字第 028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3 年 04 月 03 日
要  旨:
結婚之形式要件,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有明文規定。民間關於結婚儀式之
習俗,是否合於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乃屬事實認定問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3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