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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3)台函民字第 015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3 年 02 月 20 日
要  旨:
查收養關係成立後,如未經終止收養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關係並不
因一方之死亡而消滅。故養父母死亡後,除依司法院釋字第五十八號及第
九十一號解釋,聲請法院為終止收養之裁定外,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後段規定,養子女不得再為他人所收養。本件台灣高等法院六十年抗字第
一七○號民事裁定理由,僅係該院所持見解。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8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