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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3)台民司函字第 2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3 年 08 月 13 日
要  旨:
聲請宣告死亡應向法院為之。本件葉石○英若未取得村長發給之「葉○福
失蹤證明」,尚可檢具其他有關證據,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