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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函監字第 087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08 月 17 日
要  旨:
一  查法院與監獄非在同一地區,有提訊在監受刑人之必要者,應由該管
    法院備函派員向監獄借提,當日不能送回者,應寄禁於所在地之監獄
    ,訊畢送回原監,,前經本部於五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台五十八令
    監字第一四八九號令知。
二  監獄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寄禁之受刑人,其寄禁時間,仍不外為徒
    刑或拘役之執行,故仍以寄禁於監獄為宜。
全文內容:一  查法院與監獄非在同一地區,有提訊在監受刑人之必要者,應由該管
              法院備函派員向監獄借提,當日不能送回者,應寄禁於所在地之監獄
              ,訊畢送回原監,,前經本部於五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台五十八令
              監字第一四八九號令知。
          二  監獄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寄禁之受刑人,其寄禁時間,仍不外為徒
              刑或拘役之執行,故仍以寄禁於監獄為宜。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6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