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查法院與監獄非在同一地區,有提訊在監受刑人之必要者,應由該管
法院備函派員向監獄借提,當日不能送回者,應寄禁於所在地之監獄
,訊畢送回原監,,前經本部於五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台五十八令
監字第一四八九號令知。
二 監獄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寄禁之受刑人,其寄禁時間,仍不外為徒
刑或拘役之執行,故仍以寄禁於監獄為宜。
全文內容:一 查法院與監獄非在同一地區,有提訊在監受刑人之必要者,應由該管
法院備函派員向監獄借提,當日不能送回者,應寄禁於所在地之監獄
,訊畢送回原監,,前經本部於五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台五十八令
監字第一四八九號令知。
二 監獄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寄禁之受刑人,其寄禁時間,仍不外為徒
刑或拘役之執行,故仍以寄禁於監獄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