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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函監字第 080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08 月 02 日
要  旨:
一  監獄行刑法第三條所謂「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依其身心發育狀
    況,認為必要時……」係指其身心發育狀況以生理檢查或心理測驗等
    方法調查結果,認定與十八歲以下之少年同其天花亂墜態,且在行刑
    教育上有必要者而言。
二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對成年受刑人逕送貴監監執行,已歷經多年,仍
    宜維持現狀,由貴監轉送其他監獄執行,惟在貴監執行期間,應與少
    年受刑人隔離管教。
全文內容:一  監獄行刑法第三條所謂「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依其身心發育狀
              況,認為必要時……」係指其身心發育狀況以生理檢查或心理測驗等
              方法調查結果,認定與十八歲以下之少年同其天花亂墜態,且在行刑
              教育上有必要者而言。
          二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對成年受刑人逕送貴監監執行,已歷經多年,仍
              宜維持現狀,由貴監轉送其他監獄執行,惟在貴監執行期間,應與少
              年受刑人隔離管教。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6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