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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函刑字第 111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10 月 26 日
要  旨:
按旅館以出租房間於不特定之人使用為營業,係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其
所出租之房間,在客觀上仍屬旅館之一部分,如在該房間內賭博財物,自
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