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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函刑字第 101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09 月 26 日
要  旨:
一般外國人 (美軍人員除外) 在我國違反我國法律之案件,如無條約規定
或特殊政治因素,無須循外交途徑轉告其本國駐華使領館。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2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