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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函刑字第 043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04 月 28 日
要  旨:
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處呈請釋示原確定判決經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
訴並經最高法院諭知原判決撤銷另行判決,其行刑權之時效期間,究應自
何時起算乙案,核復如左:
按非常上訴係以糾正原確定判決之違背法律及統一法令之解釋為目的而救
濟原判決之違法耳。非常上訴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上並無停止執行之明文,
則原確定判決雖屬違誤,仍得執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8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