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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函刑字第 040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04 月 20 日
要  旨:
按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謂之公務員,凡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皆屬之,
其範圍較公務人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為廣,不問其為政務官、事務官
以及何種官等或無官等之公職人員均包括之。公立學校之教職員當亦屬刑
法第十條第二項之公務員。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3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