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謂之公務員,凡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皆屬之, 其範圍較公務人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為廣,不問其為政務官、事務官 以及何種官等或無官等之公職人員均包括之。公立學校之教職員當亦屬刑 法第十條第二項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