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日據時期台灣習慣所稱「媳婦仔」,係以將來與養家之特定男子或不特
定男子結婚為目的,而收養之幼女,與養家並無擬制血親關係,故戶籍登
記名義為「媳婦仔」,以示與養女有別,不得互為繼承。本件陳○除有與
養家父母雙方依法另行訂立收養契約,將媳婦仔身分變更為養女外,似不
能認其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所定之養女身分。
全文內容:查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媳婦仔」,係以將來與養家之特定男子或不特
定男子結婚為目的,而收養之幼女,與養家並無擬制血親關係,故戶籍登
記名義為「媳婦仔」,以示與養女有別,不得互為繼承。本件陳○除有與
養家父母雙方依法另行訂立收養契約,將媳婦仔身分變更為養女外,似不
能認其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所定之養女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