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函民字第 118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11 月 20 日
要  旨:
查司法院釋字第五十八號解釋係謂養女既經養親主持與其婚生子正式結婚
,則收養關係人之雙方同意變更身分,已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一項終
止收養關係之實質要件,其養親未踐行同條第二項之形式要件旋即死亡,
以致踐行該程序陷於不能,養女之一方始得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六
款,聲請法院為終止收養關係之裁定,以資救濟。至於養父 (母) 死亡後
,養子女以一方之意思欲終止收養關係則與上開情形不同,自不得比照上
開司法院之解釋聲請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全文內容:查司法院釋字第五十八號解釋係謂養女既經養親主持與其婚生子正式結婚
          ,則收養關係人之雙方同意變更身份,已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一項終
          止收養關係之實質要件,其養親未踐行同條第二項之形式要件旋即死亡,
          以致踐行該程序陷於不能,養女之一方始得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六
          款,聲請法院為終止收養關係之裁定,以資救濟。至於養父 (母) 死亡後
          ,養子女以一方之意思欲終止收養關係則與上開情形不同,自不得比照上
          開司法院之解釋,聲請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1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