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戶籍法第 二十四條又規定:「收養他人子女為子女者,應為收養之登記」。本件收 養契約書遺失,戶籍上亦無收養之登記,則其收養關係是否存在,純屬事 實認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