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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函民字第 107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10 月 12 日
要  旨:
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戶籍法第
二十四條又規定:「收養他人子女為子女者,應為收養之登記」。本件收
養契約書遺失,戶籍上亦無收養之登記,則其收養關係是否存在,純屬事
實認定問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0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