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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函民字第 092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08 月 30 日
要  旨: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所謂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指結婚之當事人應行定式
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認識其為結婚者而言 (最高法院五十
一年台上字第五五一號判例) 。本件所謂以越洋電話舉行婚禮,因雙方當
事人未在同一場所舉行儀式,無法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依上開判例
之見解,似不得認有公開之儀式。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3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