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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函民字第 092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08 月 30 日
要  旨:
兩願離婚所訂協議書,雖經我使館驗訖,但無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仍不
生離婚之效力。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9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