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六款之規定,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者, 必須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俱生存時,始得為之,若其中一方已死亡,即不 得再依該條款規定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全文內容:依民法第一○八一條第六款之規定,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者,必須 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俱生存時,始得為之,若其中一方已死亡,即不得再 依該條款規定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