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函民字第 089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08 月 24 日
要  旨:
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六款之規定,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者,
必須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俱生存時,始得為之,若其中一方已死亡,即不
得再依該條款規定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全文內容:依民法第一○八一條第六款之規定,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者,必須
          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俱生存時,始得為之,若其中一方已死亡,即不得再
          依該條款規定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2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