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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函民字第 066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06 月 30 日
要  旨:
各地方法院拍賣國民住宅將價款簽發國庫支票交債權人臺灣省政府領取時
,如該府委有代理人,並已授與特別代理權者,其受款人應並載明代理人
姓名,並得由該代理人逕行領取,希查照並轉告查照。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