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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函民字第 051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05 月 21 日
要  旨:
法院受理清償提存事件,清償人提存之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債權人逾十
年未領取者,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應屬於國庫,法院提存所自應將原
物解繳國庫。
全文內容:法院受理清償提存事件,清償人提存之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債權人逾十
          年未領取者,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應屬於國庫,法院提存所自應將原
          物解繳國庫。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3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