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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民司字第 8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12 月 23 日
要  旨:
本件盧○絨既經盧○煙認領,則視為盧○煙之婚生子女,而盧○煙現已死
亡,似不能由盧○絨或其生母向法院提起否認認領之訴。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5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