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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1)台電民決字第 35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1 年 05 月 05 日
要  旨:
查失蹤人若合於民法第八條所定要件,自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死亡
宣告,至其是否曾向戶政或警察機關申報登記查尋,與死亡宣告之聲請,
似無關係。
全文內容:查失蹤人若合於民法第八條所定要件,自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死亡
          宣告,至其是否曾向戶政或警察機關申報登記查尋,與死亡宣告之聲請,
          似無關係。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