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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1)台函民決字第 27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1 年 04 月 08 日
要  旨:
查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未與其夫同居時受胎所生之子女,依民法第一千
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在其夫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應認
為其夫之婚生子女,此子女縱為其妻與人通姦所生,亦非其生父所得認領
 (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一八一號解釋) 。本件孫仁善為胡治洲與范鴻蘭
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雖經胡治洲書面否認非其所生,惟並未向法院
提起否認之訴。法院單憑范鴻蘭之聲請,使之與孫惟蓉成立訴訟上之和解
,經孫惟蓉認領孫仁善為婚生子,揆諸前揭解釋,該和解內容乃違反強行
規定,依法仍不得認為有效。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3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