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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1)台函民決字第 17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1 年 03 月 06 日
要  旨:
查民法法定財產制對贅夫婚並無特別規定,惟依司法院二十年院字第六四
七號解釋,法定財產制關於夫之管轄權,對於贅婿,自應適用,依此類推
,贅婚夫妻間之其他財產關係,似亦應適用民法法定財產制。
全文內容:查民法法定財產制度對贅夫婚並無特別規定,惟依司法院二十年院字第六
          四七號解釋,法定財產制關於夫之管轄權,對於贅婿,自應適用,依此類
          推,贅婚夫妻間之其他財產關係,似亦應適用民法法定財產制。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7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