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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1)台函民決字第 100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1 年 12 月 12 日
要  旨:
查日據時代臺灣習慣所稱「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
養之幼女,與養家並無擬制血親關係,故戶籍登記名義為媳婦仔以示與養
女有別。本件「鄭來於」於民國二十一年 (日據昭和七年) 十一月十日由
鄭阿昌收養入戶記載為媳婦仔,臺灣省光復後雖曾與「許阿者」結婚,但
除雙方依法另行訂立收養契約將媳婦仔身份變更為養女外,似不能認其具
有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所定之養女身分。
全文內容:查日據時代臺灣習慣所稱「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
          養之幼女,與養家並無擬制血親關係,故戶籍登記名義為媳婦仔以示與養
          女有別。本件「鄭○於」於民國二十一年 (日據昭和七年) 十一月十日由
          鄭○昌收養入戶記載為媳婦仔,臺灣省光復後雖曾與「許○者」結婚,但
          除雙方依法另行訂立收養契約將媳婦仔身份變更為養女外,似不能認其具
          有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所定之養女身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7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