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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1)台函民字第 86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1 年 10 月 13 日
要  旨:
查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辯論主義,法院在訴訟程序
進行中,當事人所未聲明或主張之事項,不得依職權加以調查,關於汽車
肇事司機及其所屬汽車公司,如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請求適用民法第二
一七條第一項過失相抵之規定,應逕向受訴法院提出,並舉證證明。
全文內容:查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辯論主義,法院在訴訟程序
          進行中,當事人所未聲明或主張之事項,不得依職權加以調查,關於汽車
          肇事損害賠償事件,肇事司機及其所屬汽車公司,如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
          ,請求適用民法第二一七條第一項過失相抵之規定,應逕向受訴法院提出
          ,並舉證證明。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8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