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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1)台令刑(四)字第 041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1 年 05 月 27 日
要  旨:
查來電所述船員許某冒用船員呂某之護照企圖進入港區及呂某擅將其護照
借與其他船員使用各節,除有其他不法行為,應依有關規定處理外,若僅
係單純的借用護照,驗看放行,依現行刑法及刑事特別法,似尚無處罰明
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1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