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1)台令民字第 58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1 年 07 月 12 日
要  旨:
本案為違反煙酒專賣條例所科之罰鍰,於由政府令其繳納並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無效後,由法院依財產案件處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發給之債權憑
證,其請求權之時效及憑證之保存年限,現行法雖無明文,惟本案既係依
據民事強制執行所發給之債權憑證,可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請求權因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長期時效規定。
全文內容:本案為違反煙酒專賣條例所科之罰鍰,於由政府令其繳納並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無效後,由法院依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發給之債權憑
          證,其請求權之時效及憑證之保存年限,現行法雖無明文,惟本案既係依
          據民事強制執行所發給之債權憑證,可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請求權因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長期時效規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3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