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0)台函刑(四)字第 60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0 年 07 月 22 日
要  旨:
據陳情人王某呈訴,略以其以現役軍人身分,因犯竊盜罪經軍法機關 (陸
訓部) 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強制工作,並移送警備
總部職訓第三總隊執行,執行中另犯竊盜罪再經司法機關 (台南地方法院
) 依同條宣告強制工作,並移送警備總部第二職訓總隊執行,在訓四年二
月因悛悔有據,經台南地方法院裁定免除陳情人強制工作及刑之執行在案
。而警備總部第二職訓總隊再將陳情人解送第三職訓總隊執行軍法機關宣
告之保安處分, (殘餘部分) ,陳情人之兩案強制工作固分由軍法及司法
機關宣告,但均係適用同一條例,而警備總部職訓第一、二、三、總隊均
係同性質之執行單位,今職訓第二總隊既認陳情人有悛悔之實據,無繼續
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並經原判決單位裁定免予執行,而再移送同性質之
執行單位,執行另案之殘餘強制工作,理論上非無商榷之餘地等情。查保
安處分側重個別處理,以使受處分人悔改向善為目的,保安處分期間之採
取相對的不定期間,其故亦在此,各種保安處分之方法雖殊,目的則一,
有數種保安處分之宣告時,如屬同種,執行其一,如屬異種而其性質上不
能併存時,則擇其中最適當之一種執行之,今軍法審判單位陸軍訓練作戰
發展司令部軍法室以「先後宣告二個以上強制工作者祇執行其一,依法無
據,礙難辦理」為理由以覆陳情人,似尚有值斟酌之處。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50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