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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0)台函民決字第 90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0 年 10 月 28 日
要  旨:
查祭公業係公同共有性質,公同共有之權利義務,應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
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並依司法院院字
第六四七號解釋:「祭祀公產以男系子孫輪管或分割或分息者,係本於家
族公約,女子向無此權。苟非另行約定,女子自不與男系同論」。本件祭
祀公業主許番之派下各房男子既均已死亡或出養,僅有女子三人並已出嫁
,依上開法律及解釋,該出養之男子與出嫁之女子等,除有本於家族公約
另有約定外,當繼承公業之財產,依我傳統之習慣,女子雖不得承繼宗祧

,但就財產關係非無繼承權。本件祭祀公業如無合法派下員繼承,似可依
一般遺產繼承之規定,定其應繼承之人。
全文內容:查祭祀公業公同共有性質,公同共有之權利義務,應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
          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並依司法院院字
          第六四七號解釋:「祭祀公產以男系子孫輪管或分割或分息者,係本於家
          族公約,並女子向無此權。苟非另行約定,女子自不與男系同論」。本件
          祭祀公業主許○之派下各房男子既均已死亡或出養,僅有女子三人並已出
          嫁,依上開法律及解釋,該出養之男子與出嫁之女子等,除有本於家族公
          約另有約定外,當繼承公業之財產,依我傳統之習慣,女子雖不得繼承宗
          姚,但就財產關係非無繼承權。本件祭祀公業如無合法派下員繼承,似可
          依一般遺產繼承之規定,定其應繼承之人。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4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