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祭公業係公同共有性質,公同共有之權利義務,應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
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並依司法院院字
第六四七號解釋:「祭祀公產以男系子孫輪管或分割或分息者,係本於家
族公約,女子向無此權。苟非另行約定,女子自不與男系同論」。本件祭
祀公業主許番之派下各房男子既均已死亡或出養,僅有女子三人並已出嫁
,依上開法律及解釋,該出養之男子與出嫁之女子等,除有本於家族公約
另有約定外,當繼承公業之財產,依我傳統之習慣,女子雖不得承繼宗祧
,但就財產關係非無繼承權。本件祭祀公業如無合法派下員繼承,似可依
一般遺產繼承之規定,定其應繼承之人。
全文內容:查祭祀公業公同共有性質,公同共有之權利義務,應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
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並依司法院院字
第六四七號解釋:「祭祀公產以男系子孫輪管或分割或分息者,係本於家
族公約,並女子向無此權。苟非另行約定,女子自不與男系同論」。本件
祭祀公業主許○之派下各房男子既均已死亡或出養,僅有女子三人並已出
嫁,依上開法律及解釋,該出養之男子與出嫁之女子等,除有本於家族公
約另有約定外,當繼承公業之財產,依我傳統之習慣,女子雖不得繼承宗
姚,但就財產關係非無繼承權。本件祭祀公業如無合法派下員繼承,似可
依一般遺產繼承之規定,定其應繼承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