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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0)台函民字第 1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0 年 01 月 07 日
要  旨:
查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父母對於子女特有財產
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及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郭美容、郭美玲均係未成年人,其母郭秀里代其拋
棄繼承權,除能證明確為郭美蓉等之利益而為之者外,依法似難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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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查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父母對於子女特有財產
          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及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郭○蓉、郭○玲均係未成年人,其母郭○里代其拋
          棄繼承權,除能證明確為郭○蓉等之利益而為之者外,依法似難認為有效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0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