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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0)台令刑(四)字第 22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0 年 03 月 19 日
要  旨:
按行刑權時效與民法上之請求權時效有別,行刑權之時效完成者,國家對
於受刑人之刑罰執行權即告消滅,本件罰金之行刑權既經時效完成而消滅
,該受刑人不論因何原因而繳納之罰金均應退還。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8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