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0)台令刑字第 68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0 年 08 月 17 日
要  旨:
該院對於台南地方法院為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執行疑義,所擬具之意見
二則,茲核示如下: (一) 查依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二項
規定,對於緩刑、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之成年人,警察機關暨觀護人,均
可執行保護管束事務,是各法院對於上開緩刑、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之成
年人,究應由警察機關或由觀護人執行,當可自行斟酌決定,惟受保護管
束人犯罪性質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者,依照辦理保護管束注意事項第
六項前段之規定,自以交由警察官署執行保護管束為宜。 (二) 少年事件
處理法施行後,由少年法庭依少年刑事案件程序以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或
感化教育,於判決確定後擬應統由少年法庭指揮執行,以求貫徹該法之立
法精神,并可劃一適用有關法令。但本部台 (六○) 令刑 (二) 字第五四
○一號令副本,與本問題無涉,餘准備查。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7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