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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9)台函民決字第 35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9 年 05 月 15 日
要  旨:
查繼承開紿於日據時期者,依當時台灣習慣,其法定繼承人須為直系血親
卑親屬之男子,且係繼承開始當時之家族為限,被繼承人無上開法定繼承
人者,得以遺囑指定或由親屬協議選定繼承人。本件被繼承人翁讚於民國
三十四年 (即昭和二十年) 十月三日死亡時,依卷附嘉義戶謄字第三九三
二號戶籍謄本之記載,雖由其長男翁金窗早於民國三十三年 (即昭和十九
年) 九月三十日已戰死,事實上無繼承為戶主之可能。故本件被繼承人翁
讚死亡當時,如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男子為繼承人,亦未經指定或選定繼
承人,依我民法繼承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規定,翁讚之女陳翁佔,對於翁
財產,即有繼承之權利。
全文內容:查繼承開始於日據時期者,依當時台灣習慣,其法定繼承人須為直系血親
          卑親屬之男子,且係繼承開始當時之家族為限,被繼承人無上開法定繼承
          人在,得以遺囑指定或由親屬協議選定繼承人。本件被繼承人翁○於民國
          三十四年 (即昭和二十年) 十月三日死亡時,依卷附嘉義戶謄字第三九三
          二號戶籍謄本之記載,雖由其長男翁○○繼承為戶主,惟依卷附嘉義戶謄
          字第三九三三號戶籍謄本記載,該翁○○早於民國三十三年 (即昭和十九
          年) 九月三十日已戰死,事實上無繼承為戶主之可能。故本件被繼承人翁
          ○死亡當時,如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男子為繼承人,亦未經指定或選定繼
          承人,依我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規定,翁○之女陳翁○,對於翁○之
          財產,即有繼承之權利。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55、97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