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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9)台函民決字第 34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9 年 05 月 13 日
要  旨:
查本件吳金泉被其外祖父吳本收養之事實,有日據時代戶籍謄本可據,其
收養關係當然存在,雖該戶籍謄本上記載為螟蛉子,如實際養孫,非不能
更正為養孫,在未終止收養縣係之前,不問其是否向戶籍機關申請更正從
父或母姓,均不能回復與其本生父母間之關係;至姓氏已否更正,仍與應
否核發生母喪葬津貼無關。
全文內容:查本件吳○泉被其外祖父吳○收養之事實,有日據時代戶籍謄本可據,其
          收養關係當然存在,雖該戶籍謄本上記載為螟蛉子,如實際養孫,非不能
          更正為養孫,在未終止收養關係之前,不問其是否向戶籍機關申請更正從
          父或母姓,均不能回復其與本生父母間之關係;至姓氏已否更正,仍與應
          否核發生母喪葬津貼無關。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2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