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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9)台函民字第 90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9 年 12 月 15 日
要  旨:
查本件土地買賣既經法院判決應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買受人,並經
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該管地政機關似應依照該確定判決內容辦理,惟該
管地政機關如認本件土地買賣移轉具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所定情形
之一者,自可附理由駁回登記之聲請。次查本件土地移轉登記雖無繼承人
,惟依遺產稅法第一條前段及第三條後段規定,仍須繳納遺產稅。且該項
土地移轉登記,既係由遺產管理人履行被繼承人生前之買賣契約,依法似
應先登記遺產管理人後再辦理移轉登記。又買受人係據法院確定判決聲請
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十八條規定,似無會同遺產管狂人共同聲請之必
要。
全文內容:查本件土地買賣既經法院判決應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買受人,並經
          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該管地政機關似應依照該確定判決內容辦理,惟該
          管地政機關如認本件土地買賣移轉具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所定情形
          之一者,自可附理由駁回登記之聲請。次查本件土地移轉登記雖無繼承人
          ,惟依遺產稅法第一條前段及第三條後段規定,仍須繳納遺產稅。且該項
          土地移轉登記,既係由遺產管理人履行被繼承人生前之買賣契約,依法似
          應先登記遺產管理人後再辦理移轉登記。又買受人係據法院確定判決聲請
          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十八條規定,似無會同遺產管理人共同聲請之必
          要。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