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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9)台函民字第 83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9 年 11 月 19 日
要  旨:
查遺產繼承人資格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決定之標準。本件被繼承人
許黃嬌於民國四十三年十月八日死亡,自應就當時情形,依民法之規定,
定其繼承人。茲其繼承登記申請人許清花、許清枝、許水山既係許黃嬌之
配偶 (夫) 許振盛與元配陳笑所收養之子許英所生之子女,依現行民法之
規定,與許黃嬌僅生姻親關係,並無擬制血親關係存在,對許黃嬌之遺產
,均無繼承權。雖許水山戶籍記載許黃嬌為祖母,亦尚不足認定其間有擬
制血親關係存在。
全文內容:查遺產繼承人資格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決定之標準。本件被繼承人
          許黃○於民國四十三年十月八日死亡,自應就當時情形,依民法之規定,
          定其繼承人。茲其繼承人登記申請人許○花、許○枝、許○山既係許黃○
          之配偶 (夫) 許○盛與元配陳○所收養之子許○英所生之子女,依現行民
          法之規定,與許黃○僅生姻親關係,並無擬制血親關係存在。對許黃○之
          遺產,均無繼承權。雖許○山戶籍記載許黃○為祖母,亦尚不足認定其間
          有擬制血親存在。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4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