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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函刑(五)字第 79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11 月 04 日
要  旨:
查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
而言,苟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謂係
猥褻行為。關於裸體照片是否為猥褻一節,應就具體情形根據上項原則認
定,不能一概而論。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2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