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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函民決字第 93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12 月 22 日
要  旨:
查國際貿易上之公證,係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委任第三人,於支付貨品之前
,點驗數量,檢查品質,核對包裝所作成之報告,分送買方或賣方審閱收
執,以避免日後發生爭執或作為主張損害賠償之依據。故國際貿易上公證
之委任,性質上屬於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此項公證業務,若經雙方當事人
協議,同意委任由買賣一方之附屬機構兼辦,則其公證報告,對於買賣雙
當事人,仍有拘束力。至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糖試驗所附設高雄公證處
有無繼續存在必要,應由主管機自行決定。
全文內容:查國際貿易上之公證,係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委任第三人,於支付貨品之前
          ,點驗數量,檢查品質,核對包裝所作成之報告,分送買方或賣方審閱收
          執,以避免日後發生爭執或作為主張損害賠償之依據。故國際貿易上公證
          之委任,性質上屬於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此項公證業務,若經雙方當事人
          協議,同意委任由買賣一方之附屬機構兼辦,則其公證報告,對於買賣雙
          方當事人,仍有拘束力。至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糖業試驗所附設高雄公
          證處有無繼續存在必要,應由主管機關自行決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7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