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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函民決字第 76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10 月 22 日
要  旨:
查本件郭清標能否繼承郭四進遺產,應以其相互間是否有血親或準血親關
係存在為斷。經核「郭四進子孫親屬系統圖說」及其戶籍謄本記載,該郭
清標為林麵養女郭高罔市之私生子,而林麵部份則載為郭四進之「媳婦」
,參酌其記載欄之記載及入戶後仍維持其本姓之情形,所謂「媳婦」顯係
「媳婦仔」之誤,屬於無特定對象之養媳 (即無頭對之媳婦仔) ,與郭四
進僅有姻親關係而無準血親關係,對於郭四進應認無繼承權,從而林麵之
子孫對於郭四進亦無繼承權。至繼承人選定,乃日據時期之習慣,光復後
不得依該習慣選定繼承人。上項戶籍謄本上雖記載郭清標於民國卅九年十
九日被選定為戶長,依上面說明,亦不得以選定繼承人之身份繼承郭四進
之遺產。
全文內容:查本件郭○標能否繼承郭○進遺產,應以其相互間是否有血親或準血親關
          係存在為斷。經核「郭○進子孫親屬系統圖說」及其戶籍謄本記載,該郭
          ○標為林○養女郭高○市之私生子,而林○部份則載為郭○進之「媳婦」
          ,參酌其記載欄之記載及入戶後仍維持其本姓之情形,所謂「媳婦」顯係
          「媳婦仔」之誤,屬於無特定對象之養媳 (即無頭對之媳婦仔) ,與郭○
          進僅有姻親關係而無準血親關係,對於郭○進應認無繼承權,從而林○之
          子孫對於郭○進亦無繼承權。至繼承人之選定,乃日據時期之習慣,光復
          後不得依該習慣選定繼承人。上項戶籍謄本上雖記載郭○標於民國卅九年
          十二月十九日被選定為戶長,依上面說明,亦不得以選定繼承人之身份繼
          承郭○進之遺產。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4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