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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函民決字第 28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04 月 10 日
要  旨:
查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定有明文。
父母之一方死亡時,他方仍當然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不因其是否
已離婚或改嫁而有不同。本件救濟院院童辛明和之收養問題,社會救濟法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既規定:「如有直系血親尊親屬者,於核准給領前,應
得其同意」,似即應依該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查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定有明文。
          父母之一方死亡時,他方仍當然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不因其是否
          已離婚或改嫁而有不同。本件救濟院院童辛○和之收養問題,社會救濟法
          第廿一條第二項既規定:「如有直系血親尊親屬者,於核准給領前,應得
          其同意」,似即應依該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3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