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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函民決字第 28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04 月 10 日
要  旨:
本件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受理五十七年 (親) 字第四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陳大目提出過房契約書主張被告陳耀西夫婦同意其子陳川上過繼為陳
大目之養孫並歸其監護,核其真意,乃維持陳川上與伊之祖孫關係,依院
解字第三○一○號解釋收養者於收養關係終止後本可與養子女之子女維持
祖孫關係,如該判決業經確定,當事人應受其拘束,縱有違誤,亦不能遽
指為無效。如尚未判決確定,則不得據以辦理戶籍變更登記。
全文內容:本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受理五十七年 (親) 字第四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陳○目提出過房契約書主張被告陳○西夫婦同意其子陳○上過繼為陳
          大目之養孫並歸其監護,核其真意,及維持陳○上與伊之祖孫關係,依院
          解字第三○一○號解釋收養者於收養關係終止後本可與養子女之子女維持
          祖孫關係,如該判決業經確定,當事人應受其拘束,縱有違誤,亦不能遽
          指為無效。如尚未判決確定,則不得據以辦理戶籍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