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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函民決字第 25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04 月 01 日
要  旨:
查未成年之子女於父母死亡後,如無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所定之監護人
,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不特司法院二十四年院字第一二七九
號著有解釋,且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馬德芝、張月兩人
父母均已死亡,又無民法第一○九四條所定之監護人,其利害關係人應依
上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指定監護人,其在法院作成之公證監護同意書
,似不能視同法院之指定。
全文內容:查未成年之子女於父母死亡後,如無民法第一○九四條所定之監護人,得
          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不特司法院二十四年院字第一二七九號著
          有解釋,且非訴訟事件法第七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馬○芝、張○兩人父
          母均已死亡,又無民法第一○九四條所定之監護人,其利害關係人應依上
          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指定監護人,其在法院作成之公證監護同意書,
          似不能視同法院之指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6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