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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函民決字第 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01 月 03 日
要  旨:
查養子於被收養後,又欲與養父母之婚生女結婚者,應先行終止收養關係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十二號解釋著有明文,依該解釋之精神,足
徵養子與婿兩種身份不容由一人兼具,以免親屬關係,趨於混亂,前經本
部四十九年一月五日台四九函參字第二十九號函復貴部有案。本件陳坤枝
之養女陳金霞死亡後,如其贅夫張捷銘並未再婚,依民法第九七一條之反
面解釋,其與陳坤枝之姻親關係,即不能認已消滅,換言之,張捷銘仍屬
陳坤枝之贅婿,如陳坤枝收張捷銘為養子,將使其兼具子與婿二種身分,
揆諸前開解釋似有不合。
全文內容:查養子於被收養後,又欲與養父母之婚生女結婚者,應先行終止收養關係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十二號解釋者有明文,依該解釋之精神,足
          徵養子與婿兩種身份不容由一人兼具,以免親屬關係,趨於混亂,前經本
          部四十九年一月五日台 (49) 函參字第二十九號函復貴部有案。本件陳坤
          枝之養女陳金霞死亡後,如其贅夫張捷銘並未再婚,依民法第九七一條之
          反面解釋,其與陳坤枝之姻親關係,即不能認已消滅,換言之,張捷銘仍
          屬陳坤枝之贅婿,如陳坤枝收養張捷銘為養子,將使其兼具子與婿二種身
          分,揆諸前開解釋似有不合。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2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