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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函民字第 64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09 月 11 日
要  旨:
查本件疑義 (一) 所稱「身份保證書是否得視為債權憑證」一節,按民法
上所謂「人事保證」,係指關於主債務人能勝任職務及忠誠服務之保證,
亦稱職務保證,此種保證,保證人僅於主債務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生損害
於債權人時,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此項損害賠償,事先尚無一定之金額,
須經兩造合意或法院判決確定後,始能確定,與一般金錢借代之保證雖有
不同,惟身份保證書仍不失為證明債權之一種文件。次查疑義 (二) 所稱
「保證債務之認定,如該債務未依法追償 (即未判決確定) 者,是否不得
認為未償債務」一節,查保證債務之成立及已否清償,不以依法追償為要
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9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