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函民字第 32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04 月 24 日
要  旨:
查未成年人之養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
四條所列順序定其監護人。本件未成年人高秋蓮之養父高奇崇死亡後,既
無遺囑指定監護人,如不能依上開法條定其監護人,而在台又無其他親屬
,無從於養家親屬中選定其監護人時,似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監護人。來文所附高秋蓮親屬會議紀錄內載
出席人多係其同鄉長輩,並非親屬,其作成之決議,自難認為有效。其所
選定之黃松友,似不能據以申請登記為高秋蓮之監護人。
全文內容:查未成年人之養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
          四條所列順序定其監護人。本件未成年人高秋蓮之養父高奇崇死亡後,既
          無遺囑指定監護人,如不能依上開法條定其監護人,而在台又無其他親屬
          ,無從於養家親屬中選定其監護人時,似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監護人。來文所附高秋蓮親屬會議紀錄內載
          出席人多係其同鄉長輩,並非親屬,其作成之決議,自難認為有效。其所
          選定之黃松友,似不能據以申請登記為高秋蓮之監護人。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6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