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未成年人之養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
四條所列順序定其監護人。本件未成年人高秋蓮之養父高奇崇死亡後,既
無遺囑指定監護人,如不能依上開法條定其監護人,而在台又無其他親屬
,無從於養家親屬中選定其監護人時,似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監護人。來文所附高秋蓮親屬會議紀錄內載
出席人多係其同鄉長輩,並非親屬,其作成之決議,自難認為有效。其所
選定之黃松友,似不能據以申請登記為高秋蓮之監護人。
全文內容:查未成年人之養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
四條所列順序定其監護人。本件未成年人高秋蓮之養父高奇崇死亡後,既
無遺囑指定監護人,如不能依上開法條定其監護人,而在台又無其他親屬
,無從於養家親屬中選定其監護人時,似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監護人。來文所附高秋蓮親屬會議紀錄內載
出席人多係其同鄉長輩,並非親屬,其作成之決議,自難認為有效。其所
選定之黃松友,似不能據以申請登記為高秋蓮之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