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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令刑(四)字第 45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06 月 14 日
要  旨:
查行刑權時效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為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明
定,故行刑權時效期間,應依宣告刑計算,如犯數罪經定有應執行之刑者
,其各罪之行刑權時效,按各該宣告刑裁判確定之日起分別進行,但在刑
罰執行中並不發生行刑權時效問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8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