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行刑權時效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為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明 定,故行刑權時效期間,應依宣告刑計算,如犯數罪經定有應執行之刑者 ,其各罪之行刑權時效,按各該宣告刑裁判確定之日起分別進行,但在刑 罰執行中並不發生行刑權時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