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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令民決字第 30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04 月 17 日
要  旨:
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作成公證書
全文內容:某某地方法院公證人受理認證馬○○及張○兩人之監護人事件,就非親屬
          組織之親屬會議所選定之監護人為認證,顯有未合。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968 頁